商会章程

滁州市台州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

 

  第一条 滁州市台州商会是经滁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全市性的社会民间团体。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以在滁州经商办企业以及在滁工作的台州籍同乡联合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的社会团体。

其工作方针:实行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发挥台州籍同乡的特色和优势,为促进台州地区和滁州地区的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巩固、提高台州籍同乡在滁州地区的整体优势和信誉,为进一步发展两地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接受滁州市工商联、滁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名称:滁州市台州商会

           本商会的地址: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8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引导和教育台州籍工商业者在滁州地区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滁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正常活动,为会员服务并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三)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调解各类矛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为会员及时沟通经济技术信息,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经济效益。

(五)教育和鼓励会员文明经商,讲究企业道德,反对恶性竞争,发扬爱国、爱民、敬业、守法的精神。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增进共识,识大局,顾大体,为振兴两地经济做出贡献。

(七)鼓励会员在滁州地区多投资办企业,同时招商引资,把更多的台州藉工商业者联合起来到滁州经商办企业,为促进滁州地区和台州地区的两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会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

凡是台州藉的工商业者及个体经营者在滁州地区经营的,承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商会理事会批准,成为商会团体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滁州地区多年经商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业者或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人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送会员证。

第十条 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理事会及其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察;

(三)参加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商会编辑发放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有自愿入会和自愿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商会有关决议,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并按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拒不执行本商会决议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责任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滁州市工商联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会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滁州市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队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商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商会办事机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二)对商会办事机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财务进行监督;

(三)监事长受理会员对商会办事机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监督情况反映;

(四)监事长对上述监督情况向理事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商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章 商会财产的清算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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